信托,多少人的保护伞
最近很多有关信托的标题党出现,“不怕坏人多,只怕坏人懂信托”等等,虽然有些夸张,但也绝非无中生有。
SOHO夫妇:
潘石屹将(或被将)主要资产委托到了信托公司,而受益人是老婆张欣。由于信托的特性,张欣通过信托将SOHO中国的股权紧锁在手,并设置了不可更改条款,将张欣命名为该笔信托的授予人、保护人以及全权受益人,而潘石屹没有在信托里占到一成股份,从另一个方面来说,就算是潘石屹和SOHO破产,和受益人张欣的利益是没有任何关系的。
文强父子:
文强案,因犯有受贿、包庇、纵容、以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罪,被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罚没所有个人财产,网传唯一没有被没收并保留给儿子的“保命钱”就是他在香港金融机构的大额信托资产,由于信托资产不可分割、不可债务追述的特性而为儿子留下一部分个人资产。
信托是否就那么高深莫测?
信托就是将资产(包含了不动产、证券、储蓄、股权等有型资产)通过法律文书的形式,按照委托人的意愿来处理以及安排整个资产的利益分配以及指定受益人获益。信托包含了三个主要组成:
委托人Settlor:资产的所有人
信托 Trust:是一个独立的资产持有者(为机构),一般由律师、理财顾问、执行方组成
受益人Beneficiary:即委托人指定的信托资产受益人,可以是任何人,分为可更改受益人和不可更改受益人
信托对家庭财务规划的作用:
1. 延税
家庭信托内的资产增值可以起到明显的延税作用,很多地方会提及“避税”,其实是不精准的,因为加拿大CRA(税务局)有一条”21 Rule”,即每隔21年,信托内的资产将会自动做一个“结算”。比如信托内的房产,2016年市值100万,到了2037年,就算房子没有做买卖,但是当年也需要按照市值做一次虚拟结算。如果当年该房产市值300万,那么信托必须支付200万资本增值税,因此从严格意义上来说这是一个延税而非避税。(后续将会解读如何做到有效“避税”)
2. 资产独立
放入信托内的资产就像是进了保险箱。和委托人或者委托人公司的债务已经没有任何关系了,因此起到了良好的资产保护作用。信托内的资产收益只有受益人才能享受。
3. 资产收益可分配性
委托人可以在建立信托时设立资产收益的相关条款。例如:孩子成年后,可享受资产的利息收益,妻子可享受资产的分红及资本增值部分的收益。条款完全按照委托人的意愿进行设立。
4. 免除遗产认证费
在加拿大有一个Probation Fee需要提醒各位注意。就算是有遗嘱,政府也需要收取一个遗嘱认证费,每个省收取费用有些区别。
安省费率
遗产金额为$50,000以下: $5/ 每$1000
遗产金额为$50,000以上: $250+$15/ 超过$50,000部分每$1,000
资产核定范围包含了:房产、有价证券、存款、车、地皮等。如果你的资产总额是$500万的话,你需要交给政府$74,500的手续费(2016年),不然你的资产将无法进行交接,这个还包含税。如果资产是在信托内的话,这笔费用将会被免除。
信托的弊端:
1. 管理费
由于信托需要委托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士打理,涉及律师、财务顾问以及执行人。因此信托会有每年的管理费,这个费用根据你的资产规模以及信托机构费用而会有不等,但也是一笔固定的费用。
2. 失去所有权
在成立信托的那一天开始,信托内资产的所有权已经从委托人转给了信托(类似公司概念),委托人是不可以将信托内的资产自由挪出重新归为所有的。如果委托人执意取出,将会引起加拿大税法SECTION 75 (2) Attribution Rule, 即委托人将会被征信托资产的税赋,包含了信托资产所得的利息、分红以及所有资本增值。
3. 投资风险
很多人会误解,信托公司可以保证投资收益,其实这是一个天大的误解。信托机构是打理这个信托内的投资、税以及法律事宜。而投资部分和市场投资没有任何区别。信托内的资本运作和普通的资本投资没有任何的区别,会随着投资市场的风云变幻而上下起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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