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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亿现金加币,$4000万免税额度,税务局全军覆没

在吃瓜群众不嫌事大的今天,我们来吃一个有关于1.02亿加币的超级大瓜,此次主角也是我们非常熟悉的大牌:一个是Rogers,一个是CRA,今天我们就来看一看这两位资本市场大佬是如何开战抢夺这1.02亿的

在故事开始之前,我们先预习一下功课帮助我们顺利吃瓜,几个概念我们需要了解:

GAAR

大名鼎鼎的GAAR,我戏称之为“GOD”,全名General Anti-Avoidance Rule, 是CRA打官司最常用的武器之一,因为我们的税法是common law,而common law的基本原则就是:it’s the matter of the fact,也就是用事实说话而不是用法说话,几个意思?就是法律是死的,人嘴是活的,需要看你如何用事实为你的position说话,说服法官,那就算你赢;这个GAAR就是:虽然income tax act (税法)这么写,但如果你所作所为是有意识的规避缴税,那么就算是你的行为没有触犯税法,但也等同于违法;因此基本每一次tax court,GAAR是必战之地,税务局用GAAR来赢官司,纳税人用没有违反GAAR来convince tax court

CDA

“capital”, “dividend“, “account” ,分开的单词,我相信几乎所有的人都懂,但组合在一起,可能就没有多少人知道它的意义所在了;简单粗暴的说,这是公司唯一一个能够给股东免税分红的account,普通的公司分红,大家知道个人收到是需要缴税的(这里就不说什么是non-eligible vs eligible dividend 了),但唯独从这个account里面走的dividend,股东个人收到是100% 免税的;所以这个CDA是公司到个人免税至关重要的“免税池”,而这个池子里面的credit是由5部分组成,这里也不详述了,而和今天的大戏有关的就是其中一种:人寿保险的死亡赔付,所有保单死亡赔付的钱将会增加CDA账户的credit$1 =1个credit,然后公司再从CDA 里面以分红的形式给到股东,这样就100%免税了;很多人要问了:我们个人保单的死亡赔付不都是免税的嘛?公司CDA账户那么麻烦,为什么不直接就做成个人保单?嘿嘿,如果吃瓜群众能够明白这个道理:虽然保单的保费都来自于税后收入,而公司税是13%起,个人税27%起,个人$50万纳税47.3%,公司$50万纳税13%,你就能明白为什么会从公司账面走保单了;当然Rogers那么大的公司,更多的原因是需要做资产隔离,毕竟Rogers是上市公司,但其下面的很多小公司是他们的私人企业,需要做类似的资产保护和隔离的防御措施。

保单ACB

保单本金,上面说到的CDA account,傻子都知道越多越好,那么在死亡赔付出现的时候,大部分情况下是应该死亡赔付- ACB的amount计入公司的CDA account;什么意思?大家跟着我一起算:假设保单的ACB 是$40,死亡赔付是$100, 那么CDA account 的credit有多少?$100-$40= $60 咯,也就是说公司能够分红给股东$60,而股东收到的这个$60的分红收入是不需要缴税的,对不对?好了很聪明!你也可以是税务专家了!

保单持有人,保单受益人,受保人

这个大家都知道,但要明白的是,保单持有人、受保人、保单受益人这三个角色可以是三个不同的主体,而在这次的大瓜里,保单持有人是Rogers group之下的一个代号为ESRIL 98公司,受保人是Edward Samuel Rogers,保单受益人是Rogers group之下的一个代号为CGESRF的公司,别问我这个代号有什么意义,他们是真实的公司名字,但也是真的没有意义好了,有了以上基本的专业知识,现在我们就能一起来看下面的$1.02亿的大戏了!


序幕:案情介绍

Rogers公司从1981年到1991年的10年之间为他们的CEO、President, Edward Samuel Rogers 购买了12份保单,其中10份是由Rogers Private Corp Group 名下的几个私人公司以及他的family trust持有,当初保单issue的时候,保单的持有人就是保单的受益人;然后由于公司的几次重组后,这12份保单中10份的持有人以及受益人发生了改变:由ESRIL 98 成为保单的持有人,而CGESR成为了保单的受益人(敲重点重点重点!!!),而另外两份的保单持有人和受益人不变都是他的家庭信托,同时那10份保单由保单持有人ESRIL 98支付保费


2008年12月2日,Mr.Edward Samuel Rogers 去世,价值$1.02亿现金(10份保险的死亡赔付额)的死亡赔付赔给了CGESR,同时CGESR将所有的1.02亿计入CGESR的CDA账户,这就意味着CGESR可以给股东发$1.02亿的分红,而股东拿了$1.02亿,却100%免税;当然,聪明的CGESR并没有一下子将这个1.02亿发出去,而是悄默声息的每年一点一点的claim这个CDA account时间来到了2015年,2015年8月,CRA将Rogers告上了法庭,因为他们认为Rogers不能将这全部的1.02亿计入CDA Account而必须、应该是减去ACB的部分,当年这10份保单的ACB将近$4000亿,也就是Rogers一下子要损失4000万的tax free dollar,同时基于这个GAAR的原因,CRA有理由认为Rogers这么的所作所为是有意规避税务,因此主张应该将他们已经分出去的100%没有缴税的分红视作为普通的分红来上税,这也即意味着Rogers的股东要为之补缴大约30%左右的税,我们总结一下争议焦点:

  • $4000万的tax free dollar

  • 股东为已经收到的分红补缴税30%

  • 后续还有一些其他的interest以及working units费用


双方将这一场官司打到了最高院的税务法庭,我们来看一下税务法庭上的精彩表现:


第一回合:Rogers的这个行为是否是利用保险来有意的避税?

首先,税务法庭必须就是否违反了GAAR做测试和investigation,所谓的GAAR在subsection 245(1)中如此说:“tax benefits a reduction, avoidance or deferral of tax or other amount payable under this Act or an increase in a refund of tax or other amount under the Income Tax Act.”, 税法庭提出要满足上面的GAAR要求,就需要验证是否

  • 通过一系列的行为来降低、回避、延迟缴税或者增加退税

  • 这一系列的行为应该是由有意设计降低收入(income)开始


显然的这个死亡赔付是没有被设计的,人是自然死亡,同时你也不知道他会何时死亡,在申请保险的时候也没有证据证明这10份保险就是为了增加CDA account而申请的,同时关键点来了:死亡赔付不是


income此时CRA的税务律师又提出了:

  • 有关于这个行为有Avoidance Part III Tax(capital dividend)以及涉及有意降低股东的个人税赋(因为CDA分红是100%免税);

有关于此条,税务法庭指出:

  • 经过一系列的比较发现ESRIL 98 就算是没有这个$4000的免税空间,也是如此设计保险架构,因此这个保险并没有违反Part III Tax

  • 降低股东个人税:根据Federal court of Appeal`s 要求,你CRA能够确认股东是否可以享受这个100%免税的时候是股东claim自己享受这个免税的当年,也就是说你现在再提你的诉求晚了,下次他们再申请免税的时候,CRA请当年就做re-assement


到此,眼睛雪亮的吃瓜群众应该就能联想到,我们在序幕中介绍案情背景的时候:CGESR并没有在2009年一下子claim这个1.02亿的巨额免税,而是每一年悄悄的一点一点发出去,等CRA有所警觉的时候,那可已经是2015年了;从2009年到2015年的6年期间,Rogers 股东究竟收到了多少免税的分红,这里就不说了;其实这一盘大棋早在2009年就已经埋下伏笔,当2015年事发,Rogers也早已经做好了全力反击的准备

税务法庭明确指出,综上所述,Rogers的行为没有触犯GAAR,到此为止,第一回合,有关于Rogers是否触犯了GAAR上,税务局完败!




第二回合:Rogers在一系列的运作过程中有没有违反或者误用了税务条款

这一回合的关键点就在于:保单的死亡赔付是否需要减去ACB,也就是说这个回合的争议焦点是$4000万的tax free dollar; 看这个回合,最主要就是需要回到我们的税法subsection89条中去看,这一条在原来(2016年老法,请记得是老法!)的条款中说到

  • “using the adjusted cost basis of a life insurance policy to a corporate beneficiary as opposed to the policy holder”

也就是对于“保单持有人同时是受益人” VS “保单持有人和保单受益人是两个不同的主体“是相反的;什么意思?对于第一种情况“保单持有人同时是受益人”那么CDA免税空间是需要死亡赔付减去ACB,但如果保单持有人和保单受益人是两个人,那么CDA免税空间就直接等于死亡赔付额而不需要减去ACB;


还记得我们的案情是如何发展的吗?当12份保单issue的时候保单持有人就是保单受益人,但是当Rogers公司在restructure的时候,发生了什么?Rogers将保单持有人给到了ESRIL 98,而受益人是CGESR;到这个时候,技术流的吃瓜群众要说了:可大家都明白ESRIL98和CGESR是有关联公司的啊;但是,我们这是在法庭!法庭上法律是什么?法律就是白纸黑字写的,wording就是每一个“字“,你写的”the-corporation”, 写的税法不严谨怪谁?只能怪你自己!税务法庭说,你无法用你的income tax act的text和context让我接受,因为你写这两种情况是opposed的,但是你没有写如果这两个个体是什么样的关系就不能算相反的,majority share interest还是其他的关联?而在本案情发生的2008年和2009年,税法依旧如此写,你Parliament(议会)让这一个subsection 89存在了几十年,现在开庭都没有更改,所以我有理由认为你是知道人们可以利用这一条做tax planing,而tax planning 不违法,因此我不能采纳你现在的解释,税务法庭也不认为Rogers违反或者误用了税务条例


第二个回合:CRA再次完败!而Rogers更改、拆分保单的持有人和受益人,轻松获得$4000万的免税额,这一顿操作不得不令人叹为观止,精妙绝伦!




到此,这个有关于$1.02亿的大瓜以我们的税务局完败告终,Rogers在获得了$1.02亿免税额的同时保住了股东们到手的免税分红;

这一场大戏中,Rogers下了两个棋局:

  • 在保单issue后,将保单持有人和受益人进行拆分,及时纠正了当时申请保单时的小失误

  • 在保单赔付后,并没有一次性claim这个CDA credit,而是分开一步步分年进行


2015年这一场大戏后,CRA化悲痛为力量,议会亡羊补牢,2016年修订了我们著名的subsection 89,将“the-corporation”修订为“the policy holders interest “,也就是说2016年3月22日之前死亡的,是沿用老法“the-corporation”,只要保单持有人和受益人不是同一个主体,CDA免税空间就不需要减去ACB;但如果你是2016年3月21日之后死亡的就要用新法”the policy holders interest”, 无论如何都需要减去ACB;



你以为这个世纪大瓜就如此结束了吗?江湖永远没有平静的时候,2016年新法之后,保险公司纷纷在保住保单免税的test之下设计出在预期寿命年之前,将ACB降为“0”,而所有的死亡赔付能够进入CDA的免税池(CDA= 死亡赔付- ACB(ACB= 0);税法和行业也是在不断的较量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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